1按分包商分别挂账:如预付账款——甲 20000元,预付账款——乙 40000元;
2按先进先出的原则,对每一分包商划分账龄。
如本年度借方发生额(付出去的账款)大于期末余额,则期末预付账款为1年以内,否则,1年以内该分包商预付账款账龄金额等于本年度借方发生额;确定1年以内账龄的预付账款后,将期末各分包商期末余额减去1年以内预付账款金额,作为上年度余额A,按前述分析方法,如果去年借方发生额(付出去的账款)大于该计算出来的上年度余额A,则1-2年的预付账款金额就是该倒减出来的上年度余额A,否则1-2年的预付账款金额等于去年借方发生金额。依此类推,即可退出2-3年账龄、3-4年账龄的预付账款。
首先,按分包商分别挂账:如预付账款——张三 30 000元,预付账款——李四 50 000元;
其次,按先进先出的原则,对每一分包商划分账龄。
如本年度借方发生额(付出去的账款)大于期末余额,则期末预付账款为1年以内,否则,1年以内该分包商预付账款账龄金额等于本年度借方发生额;
确定1年以内账龄的预付账款后,将期末各分包商期末余额减去1年以内预付账款金额,作为上年度余额A,按前述分析方法,如果去年借方发生额(付出去的账款)大于该计算出来的上年度余额A,则1-2年的预付账款金额就是该倒减出来的上年度余额A,否则1-2年的预付账款金额等于去年借方发生金额。依此类推,即可退出2-3年账龄、3-4年账龄的预付账款。
一、A
期初3000元,新增就收款5000元,当期收回款6000元,期末余额2000元。当期收回款6000元,首先收回期初的3000元,其次收回本期新增应收款3000元,则期末余额2000元的账龄为1年以内。
二、B
期初20000元,新增就收款20000元,当期收回款10000元,期末余额30000元。当期收回款10000元,首先收回期初的10000元,则期末余额30000元的账龄为:1年以内10000,1-2年20000元。